购置固定资产时,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
政策背景:
按照《税法》规定,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时,支付的税费要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,即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。但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加快生产设备的改造,提高生产力。从2004年7月1日,我国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率先实行了扩大扣税范围政策试点以后,财税部门又将确保今年7月1日在河南、山西、湖南、湖北、江西、安徽等中部六省的26个城市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。具体涉及装备制造业、石油化工业、冶金业、船舶制造业、汽车制造业、农产品加工业六大行业等中部地区颇有代表性的六大行业。
业务说明:
企业购置固定资产(机床)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。票样如下:
对于这张发票,不同地区的处理方法,不尽相同。
一般地区 东北地区及部分中部地区
原值 税额 合计 原值 可抵扣税额 合计
5850.00 0 5850.00 5000.00 850.00 5850.00
目前,软件是针对一般地区的解决方案设置的操作流程。即在增加固定资产卡片的时候,原值录入5850元,然后生成凭证
借:固定资产 5850
贷:银行存款 5850
对于,按照上述政策背景中提到的购置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地区,确认的进项税额只能在总帐中录入。其操作步骤为:
1. 在固定资产模块录入卡片,卡片原值为5000元,“批量制单”中生成凭证
借:固定资产 5000
贷:银行存款 5000
2. 在总帐模块填制如下凭证:
借:应交税金---应交增值税---进项税额 850
贷:银行存款 850
这样处理,在银行对帐的时候,不是很方便,要用单位日记帐上的两笔记录对应银行对帐单上的一笔记录(“五、资产增加凭证对应两个对方科目”也存在这个问题)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,我们建议的
操作步骤:
1. 在固定资产模块录入卡片,卡片原值为5000元,“批量制单”中生成凭证如下:
2. 点击“插分”按钮,增加一行分录“应交税金--应交增值税--进项税额 借方850元”,修改“银行存款”科目金额。